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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 2017-11-30 访问量:864次 字号:[大] [中] [小]

                                                                               办人函〔2017〕729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6月8日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行为,按照依法许可、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为宗旨,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审批依据、办理流程、审批结果等内容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及时更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设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址为www.sach.gov.cn。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人员准则要求:

(一)履行首问责任。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司室的司务秘书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相对人完整答复或者提供有效答复的途径。

(二)实施一次性告知。受理窗口、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应当公示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三)明确限时办结。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做出服务承诺。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人员应为每一位来受理窗口办事、咨询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时间有工作人员在岗,遇重大紧急事项可特事特办,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五)严格廉政自律。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审核要求:

(一)行政相对人在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原则上应当场依据受理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完成形式审查的申请,工作人员可采取签收方式接收申报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二)行政相对人通过受理窗口签收或邮寄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告知;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更正的予以受理,对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出具书面凭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应及时完成移交工作,分送到有关司室,移交过程中要做好登记签收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在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文明服务要求:

(一)受理窗口办公环境应清洁和肃静;人员着装整洁大方,举止文明礼貌,使用规范礼貌用语,热情、周到、微笑服务。

(二)提供咨询服务,做到咨询一次性告知、答复清晰明确。办事指南应整齐摆放在显要位置。

(三)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

(四)实行顶位补岗。受理窗口或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的岗位,应明确1名相关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离岗期间,由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责,实现互为备岗,保障日常工作无缺位。

(五)遵守保密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所接触的申报资料、未获准披露的行政许可信息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保守行政相对人秘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流程、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设立并对外公告投诉电话,接受个人、单位对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投诉,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主动提醒行政相对人填写满意度评价表,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承办许可事项具体工作的司室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和送达。同时,通过网站公示、邮箱、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并采取现场领取、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机构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