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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物销售、拍卖许可流程图
发布日期: 2015-11-20 访问量:239次 字号:[大] [中] [小]

文物销售、拍卖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陕西省文物局

咨询电话

029—85360122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监督投诉电话

029—85360118

办事对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 法定工作日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文物拍卖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拟拍卖标的清单(属于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该特殊标注,后附至少三个专家鉴定意见);
?3、刻有拍卖标的图片及清单的光盘;
?4、其他相关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文物销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待销售文物的清单: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照片等;
?3、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